关于停止使用新安“驰名商标”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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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经销商朋友:
根据即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及该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公司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上市企业,为了积极响应和配合新《商标法》的实施,特声明如下:
一、请各经销商从2014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我公司最新提供的宣传品,原先正在使用的带有新安“驰名商标”字样的宣传横幅、门头广告、海报等宣传品应同时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二、对于尚未销售给终端消费者的带有新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请各级经销商在上柜销售前根据我公司的相应整改措施对此类产品上“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合法化处理,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被处罚风险。
如各级经销商不依据上述措施做好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及宣传品处理的工作,由此产生的不良法律后果请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